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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价管〔2012〕63号

信息来源: 价格处    日期:2012-08-29 14:10:41   阅读次数:726次

河北省物价局

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我省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电采暖的居民用户电价问题

居民小区整体或整栋楼统一建设安装电采暖设施,且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居民用户(不含小区管理单位按住房面积计收电采暖费的居民用户),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的,其生活用电执行居民阶梯电价,采暖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每年11月份到次年3月份采暖期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其他月份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二、多人口用户电价问题

对于家庭常住人口在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可持房产证明、户口本、居委会证明和家庭所有常住人口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当地供电企业或小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供电企业或小区管理单位甄别后,具备分表计量的安装分表,不具备分表计量的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

上述规定自20127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冀价管〔201263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1893号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中心 冀ICP备10003992号 点击总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