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我市市区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费的通知 石价〔2014〕51号
石家庄市物价局
关于重新明确我市市区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费的通知
石价〔2014〕51号
市内各区物价局、建设局、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按照《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1号)的有关要求,《关于规范我市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费的通知》(石价〔2009〕69号)将于2014年6月19日到期。经研究,现将我市市区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费及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1、庭院管网工程建设费按照工程量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的有关规定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2、居民用户公共管网工程建设费每户为1300元。
现有住宅申请使用管道天然气的用户,公共管网工程及庭院管网工程建设费合计为每户2900元以下。由燃气公司直接向用户收取。
新建商品房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由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3、非居民用户公共管网工程建设费按用户日用气量收取。工业生产用气每立方米不高于200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不高于600元,具体由燃气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相关规定及要求
1、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费为经营性收费。
公共管网工程建设费主要用于红线以内的天然气管网设施建设。
庭院工程管网建设费主要用于红线以外至居民用户灶具(不含灶具)的建设。
2、天然气经营企业除按上述规定向用户收取管网工程建设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3、管网工程建设费涉及广大用户的利益,天然气经营单位和房屋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执行收费规定。加强经营管理,降低建设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价格检查部门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上述通知精神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广大用户利益。
本通知有效期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
石家庄市物价局 石家庄市建设局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