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服务 >收费查询 >教育

教育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价〔2015〕 41 号

信息来源: 行费处    日期:2015-05-29 14:37:47   阅读次数:736次

石家庄市物价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价〔2015 41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价行费[2014]25)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区(指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将由市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依照《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二、其他各县(市)、区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同级的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全市各级各类民办幼儿园应于2015年秋季开学前,按照《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报与办园审批机关同级的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

    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自2015年秋季开学后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石家庄市物价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教育局

 

                                    2015529

 
附件、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1893号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中心 冀ICP备10003992号 点击总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