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价〔2015〕 41 号
信息来源: 行费处 日期:2015-05-29 14:37:47 阅读次数:736次
石家庄市物价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价〔2015〕 41 号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价行费[2014]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区(指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将由市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依照《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二、其他各县(市)、区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同级的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全市各级各类民办幼儿园应于2015年秋季开学前,按照《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报与办园审批机关同级的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
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自2015年秋季开学后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石家庄市物价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教育局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