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石价[2007]61号
石家庄市物价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教育局
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石价[2007]6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幼儿园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举办的幼儿园、财政拨款逐年减少,工资实行差额拨款。厂办、集体办幼儿园纷纷与企业和单位脱钩,归属地方管理,在地方财政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幼儿园由以前所体现的公益福利型已逐步在转向市场经济型,幼儿园运行成本较2000年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不利于幼教事业的发展。另外,部分幼儿园近两年来出现了名目较多的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秩序混乱,家长反映强烈。为了保证我市幼教事业有秩序的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教育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及收费原则的意见》文件精神,依据石家庄市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对我市部分幼儿园成本审核结论报告,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报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
1、保教费: 一类幼儿园每人每月220元。二类幼儿园每人每月180元。三类幼儿园每人每月160元。被省教育行政部门或部队评为省示范性幼儿园的每人每月加收20元(不得重复计费)。
2、寄宿费:每人每月80元。
3、伙食费标准不再作统一规定,由幼儿园伙食委员会根据季节变化和保幼站对儿童的营养调配比例自行确定本幼儿园伙食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4、取暖费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利用集中供热、自烧锅炉、用电取暖的每人每期100元。
以上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幼儿园可根据本园的实际情况向下浮动不限。各类幼儿园保教费、寄宿费、伙食费按月收取,取暖费按期收取。
二、退费规定
为了兼顾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利益,本月内幼儿入托时间不超过5日的(按累计天数计算,下同),退60%保教费;入托时间不超过10日的,退40%保教费;入托时间超过10日的,不退还保教费。一个月未入托的,只收取60元占床费。
三、其他规定
1、优惠政策。特困职工子女入园可凭有关证件经教育部门认定后,保教费享受减免政策,减免幅度为30%。
2、民办幼儿园收费按照《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由幼儿园根据本园的实际成本提出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公示,收费标准要在开园前一个月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退费规定和收费方式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3、根据《河北省捐资助学办法》,捐资助学应当坚持自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禁止入园与捐资助学挂钩。
4、在学校中建立的幼儿园(校中园)要坚决取缔,幼儿园一定要做到独立校园、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独立投资。为了保证幼儿教育的正常运行,在正常入园时间内不得设立民办的特长班、特色班。
5、幼儿园管理权限及办证要求。幼儿园类别由教育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评定,省级示范性幼儿园、一类幼儿园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二类以下幼儿园在所辖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接受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6、各县(市)、矿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7、幼儿园接此通知后,按管理权限,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凭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4月份收费仍按原有标准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废止。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