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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市高中阶段非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石价[2009]25号

信息来源: 行费处    日期:2009-06-22 21:07:35   阅读次数:640次

石家庄市物价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我市高中阶段非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石价[2009]25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近几年来,为了改善学生住宿条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休息环境,部分学校采取自筹资金,贷款、职工集资,引进社会资金等形式建设学生公寓,为学生创造了更好的学习和休息环境,鉴于我市制定的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公寓的收费政策,不适用非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公寓的情况。为了推动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减轻学校还贷、还款压力。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字[2008]1号《转发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将高中教育阶段收费标准审批权限收回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非财政资金建设的高中阶段(含中职、中技学校)学生宿舍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本规定如下:

    一、 学生宿舍设施配置要求

    1、符合国家住房建设标准,符合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并经市级以上建筑质检机构验收合格。

    2、学生宿舍应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学生正常的用水、用电。宿舍配备专职管理、值班和保洁人员,建立健全门卫、卫生、服务、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收发、传达有专人负责,公共卫生间、公共盥洗室、楼梯、走廊等公共场所每天有专人打扫。食堂、浴室、洗衣房,公共活动场所等设施齐全。宿舍附近设有开水房,必须免费供应开水。

    3、室内配套设施有床、柜、桌、凳子;配备有漏电过载保护、照明及防火、防盗、防鼠、防蝇等设施;配有带防护罩的电扇;上述设施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学生宿舍住宿费及级别标准。

    非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按照宿舍室内生均使用面积、内部设施条件等划分为三个等级,每生每年住宿费标准分别是:一级1200元,二级800元,三级600元,下浮不限制。校址座落在乡镇以下的中学(含乡镇所在地)下浮50%,国家、省级重点扶贫开发县县城内的中学下浮20%。非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各等级收费标准、设施、服务条件除具备学生宿舍基本条件外,还必须达到下列条件:一级标准:室内最多居住人数4人,室内生均使用面积4.5平方米,配有电扇,生均配套设施桌、凳、柜。二级标准:室内最多居住人数6人,室内生均使用面积3平方米,配有电扇,生均配套设施有桌、凳、柜。三级标准:室内最多居住人数8人,室内生均使用面积2平方米;配套设施桌、凳子、电扇、柜子。

    三、其它规定

    (一)学生宿舍的条件设施明显高于普通标准、合理支出又过大的,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审批部门从严把握,经验收后住宿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但最高标准每生年不超过1200元。

    (二)个别学校学生宿舍在主要设施条件已基本达标,但标准较低、条件较差或服务不到位的,审批部门可酌情按相应等级标准降低50100元审批。

    (三)学生宿舍等级和收费标准审批程序。市教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还。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宿舍,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教育局综合考虑其设施条件、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学生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实地核查验收,审查合格、符合宿舍等级标准的,持市物价局、教育局认定等级标准验收资料(见附表),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四)学生宿舍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学校可采取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各种代购用品的价格要向学生公开,接受学生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学生毕业后代购用品归学生个人所有。购置、维护学校公共设施的费用不得变相向学生收取或摊派。

    (五)学生缴纳住宿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假期住宿费、家具折旧费、冬季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卫生清扫费、安全保卫及各类证、卡工本费、租金等费用。对寒、暑假期间需要在学生宿舍居住的学生,学生宿舍管理单位可根据情况集中予以安排,但不得收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六)学生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在住宿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遇到收费政策调整时,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七)学生因故退学,住宿费应相应退还。具体退费政策按照我省现行有关教育退费规定执行。

    (八)加强学生宿舍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收费前必须按管理权限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向学生开具合法的票据。收费标准应提前公示,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定,长期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将学生公寓的等级、收费标准、批准文号等内容进行公示,增加收费的透明度,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九)物价、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经审批自定项目乱收费、自行降低设施条件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违规收取的费用一律退还学生,不能退还的收缴财政,并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收费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十)民办学校(有民办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学生宿舍收费标准,根据《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参照上述相应的宿舍设施条件,由学校报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十一)各县()区中学住宿费,由市物价、教育部门进行审批。

    (十二)本规定自2009年新生入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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