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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石价[2013]149号

信息来源: 经费处    日期:2016-12-30 15:12:33   阅读次数:657次

石政文审(201328号)

石家庄市物价局

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石价[2013]149

石家庄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51号)要求,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石价[2007]212号)有效期已到,需重新公布。经审核,将该文件有效期顺延至20171231日。

附件:《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20131122

 

 

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石价[2007]212

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提高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水平,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批准,决定对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

按用水量计算,居民用水每立方米由0.60元调整为0.80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由0.70元调整为1.00元(含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按排水量计征的,排水量按用水量的85%计算。

二、优惠政策

(一)对持有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持有低保证的低保户,仍执行原来的收费标准即每立方米0.60元。

(二)对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或以水为部分原料的生产企业:能准确计量排水量的按实际排水量计算;不能准确计量排水量的,经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用水量40%--60%的比例计算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农业、园林绿化(包括住宅小区)专项用水,免征污水处理费。

(四)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缓缴,但不得免缴。

对不向城市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污水处理费标准应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扣减污水排污费。

四、此文件有效期自200811日起至20121231日止。原市价[2002]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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