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管理的通知 石价〔2014〕12号
石政文审(2014年01号)
石家庄市物价局
关于规范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管理的通知
石价〔2014〕12号
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为规范公共汽车客运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采取计次和计程两种票制。
(一)市区公交线路实行计次票制
1、零票价格每人次1元;
2、公交IC卡:A卡(通用零票卡):不限充值额度,可多人使用,无期限,每乘次0.90元;B卡(成人月票卡):每张40元,每月限乘次数为120次,次数当月有效,过期作废;C卡(学生月票卡):每张15元,每月限乘次数为120次,次数当月有效,过期作废。
(二)拓展公交线路实行计程票制
零票起价1元,基本运价按人公里0.10元计算,实行1元进级制,尾数不足1元的五舍六入。特殊线路可实行“一票制”。
(三)空调公共汽车票价
空调开放期间,1元票价线路普通车型公共汽车零票价格每人次2元,公交A、B、C卡按2乘次扣减;拓展线路普通车型公共汽车每人次加收1元。非开放期恢复原票价。
公共汽车空调开、闭时间由运营单位根据天侯情况确定。票价变动需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乘客办理公交A、B、C卡时,每卡收取押金20元。退卡时,如不影响再次充值,全额退还押金。如公交卡丢失或不能继续使用,扣除每卡7元工本费后退还押金。老年卡每卡工本费5元。
二、有关要求
(一)新辟客运公共汽车线路,要到市物价局办理票价核准手续,并在正式运营前10日向社会公告。
(二)已核准票价的线路,如因线路走向、长度、站点位置、车型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票价的,按程序重新办理票价核准手续;不需调整票价的,要及时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客运公共汽车的特殊线路、特殊车型和专线车等票价另行制定。
(四)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的优惠办法,由公交运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公交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在运营车辆的显著位置张贴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价费公示牌。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监管。
(六)本通知下发前已正式运营但票价未经核准或备案的,运营单位要在本通知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市价[2002]29号,市价[2003]63号、石价[2009]10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