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石价〔2013〕134号
信息来源: 经费处 日期:2013-10-31 21:32:58 阅读次数:462次
石家庄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石价〔2013〕134号
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运价及相关问题的函》(石交函[2013]49号)收悉,经市政府常务会同意并报省物价局批准,决定对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建立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车用燃气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起步价由2公里5元调整为3公里8元。其他运价标准不变,即:
(一)公里运价1.6元;
(二)空驶费:超过6公里后,在每公里运价的基础上加收50%,往返载客不收空驶费;
(三)等候费:每等候5分钟增加1公里运价,不足5分钟不收费;
(四)往返租车费按车公里运价的90%计价;
(五)夜间加费:晚23时至次日早5时之间,每公里加收0.2元。
二、建立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车用燃气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方案:以车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4.50元作为联动机制启动点,当车用天然气价格高于每立方米4.50元时,及时按程序启动联动机制,每乘次加收0.50元燃料附加费;当车用天然气价格高于每立方米5.00元时,每乘次加收1.00元燃料附加费;当车用天然气价格降至上述各点以下时,反向调整或取消燃料附加费。
当车用天然气价格高于每立方米5.50元时,及时启动客运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程序。
(二)启动办法:当车用天然气价格达到联动机制启动点时,市物价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三、客运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后,相关部门和行业调整计价器的过渡期为15天,计价器调整期间新旧标准并存,以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
四、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石价[2005]183号文件废止。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