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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三部门《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石价〔2013〕148号

信息来源: 经费处    日期:2013-12-02 10:35:50   阅读次数:432次
石家庄市物价局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文件
石家庄市公安局
转发省三部门《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石价〔2013〕148号
 
各县(市)、矿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现有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要在2013年12月15日前、新增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要在实施收费前20日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收费证》,凭证收费。
原石价〔2005〕132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3年12月2日
 
 
 
 
河 北 省 物 价 局
文件
 
河 北 省交通运输厅
 
河 北 省 公 安 厅
             
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3〕26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各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对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的通知》(公交管〔2011〕1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道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道路救援服务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自2014年1月1日起,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由社会救援机构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应当遵循就近、安全、便捷、自愿的原则,救援服务单位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或电子信息板向社会公示。接到车辆求助信息或公安交管部门清障要求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三、完善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道路救援服务单位不得突破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应当事人要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为当事人提供车辆维修、货物单独保管以及其它服务,由双方协商收费。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四、强化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收费证》后方可收费,在组织实施道路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车辆救援效率。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我省道路拖车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5]第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公安厅                                                         
                         2013年11月4日

河北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1
拖车收费
故障事故车型
基 价
作业费
1.高速公路拖车按本标准计费,其他道路拖车收费基价标准下浮20%。
2.拖车作业里程为救援车辆将故障事故车辆从故障事故发生地拖达规定地点的里程,以公里为单位,不足1公里按1公里;车辆的座位数、吨位为客运车辆核定座位数、货运车辆核定载重量,货物超载车辆按实际载重吨位计费,卧铺客车每一铺位折合1.5个座位。
3.拖车里程在10公里以内的按各车型的基价收费,超10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作业费,作业费最大计费里程不得超过40公里。应故障事故车主特殊要求(送市内维修厂、4S店等),超出正常作业范围的拖车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4.对装运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车辆,收费上浮20%。
5.大雾天气、夜晚(21时至6时)、积雪结冰道路救援,收费上浮20%(不得累计上浮)。
6.接受委托的救援车辆已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再实施救援时,按相应故障事故车型基价标准的50%收费。
7.收费标准不包括车辆通行费(含桥梁和隧道)。实际救援中发生车辆通行费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另行收取。
7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
300元/车次
8元/车公里
8座--19座客车,2吨--5吨(含5吨)货车
400元/车次
15元/车公里
2039座客车,5吨--10吨(含10吨)货车
500元/车次
20元/车公里
40座以上客车,10吨--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600元/车次
25元/车公里
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700元/车次
30元/车公里
三轮机动车
150元/车次
 
二轮机动车
100元/车次
 
2
吊车收费
故障事故车型
收 费 标 准
1.高速公路吊车按本标准计费,其他道路吊车收费下浮20%。
2.吊车作业包括吊车从事故故障现场将需吊运的车辆和货物吊运至转运车辆以及将吊运的车辆和货物从转运车辆吊运至卸载场地整个过程。
3.对装运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车辆,收费上浮20%。
4.大雾天气、夜晚(21时至6时)、积雪结冰道路、隧道内救援,收费上浮20%(不得累计上浮)。
5.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按90%计收。
6.接受委托的吊车已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取消作业时,按相应车型收费标准的50%计收。
7.需动用65吨以上吊车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8.收费标准不包括车辆通行费(含桥梁和隧道)。实际救援中发生车辆通行费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另行收取。
7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
600元/车次
8座--19座客车,2吨--5吨(含5吨)货车
900元/车次
2039座客车,5吨--10吨(含10吨)货车
1500元/车次
40座以上客车,10吨--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2100元/车次
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2800元/车次
3
换轮胎
150元/个
同时更换多个轮胎的,从第2个起每个收费50元。同轴同侧两个轮胎需拆换里侧轮胎的,按拆换2个轮胎计收。
4
事故车辆修整费
200元/车
对必须整修方可拖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损毁车辆进行修整,包括切割车体或解除断气刹、拆卸半轴等。
5
货物转运费
0.5元/吨公里
按实际转运货物的重量和转运里程计费,不足1吨按1吨计算,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6
货物装卸费
铲车、叉车等机械装卸
基 价
装卸费
货物装卸是指货物从事故(或故障)车上卸下(包括散落在地上的货物)装上转运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从转运车上卸下全过程的服务收费。装卸费按吨收取,不足1吨按1吨计收。机械装卸5吨以内的货物按基价收费,超5吨部分,按实际吨数加收装卸费。由人工能够单独完成的视为人工装卸,人工无法单独完成需要机械辅助的视为机械装卸。
300元/车次
40元/吨
人工装卸
80元/吨
7
车辆保管费
2吨及以下
10元/日
1.停车场存放故障事故车辆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车辆停放费。
2.故障事故车辆由拖车救援服务企业临时保管,负责车辆、货物安全,按本规定收费。拖车当日不收费,载有货物车辆加价50%。
2吨及以上
20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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