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清单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三)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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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利用外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市发展改革委 |
依据《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省以上发改部门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进行初审上报。按规定市级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投资促进部门管理。 |
《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招商局部分职责调整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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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促进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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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棉花加工资格审核上报 |
市发展改革委 |
负责本地区棉花加工企业的资格资料的审核上报 |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470号修订)。 部委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49号令)。 省发改经贸【2008】609号 |
申请企业在取得省发改委棉花加工生产设备更新改造规划登记核准后,进行更新改造并通过验收。对照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办法,准备好材料,向发改部门提交申请。省发改委在征求工商、质监部门和省棉花协会意见后,认定企业具有棉花加工资格能力,发放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并依法进行管理。工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并依法实施监管。质监部门依法对棉花加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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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管理局 |
负责棉花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并依法实施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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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组织本地区棉花加工质量的监督工作,出具质量保证能力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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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出具消防条件符合要求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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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 |
市发展改革委 |
负责组织拟订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的品种、规模总量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下达储备计划,并对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的管理进行协调和指导 |
1、《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10号); 2、《石家庄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
市商务局、市供销社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计划,组织完成本部门管理储备商品的入库、轮换等工作,落实储备计划,并加强对管理储备商品的监督检查,确保储备商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关键时刻调得出、用得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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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负责安排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负责对市级重要商品储备有关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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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
负责市级储备粮食、食用油的行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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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
负责市级储备猪肉、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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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 |
负责管理棉花、化肥、食盐、农药、羊毛、救灾物资等重要物资的储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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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 |
市发展改革委 |
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市政府指定,主管油气长输管道的保护工作,负责城市门站以外管道突发事件的协调、管理职能。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一章第四条、第五条等条款。 |
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如管道占压、安全间距不足和第三方施工危害等外部因素形成的隐患处置消除。 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政策、环保、安全生产、建设、消防等规章要求的管道外部隐患,由相关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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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 |
负责城市门站以内管道突发事件的协调、管理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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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公安局、环保局等部门 |
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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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
市发展改革委 |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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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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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环保、工商、城管、规划等部门 |
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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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济运行及电力管理 |
市发展改革委 |
负责煤、电、油、气及交通运输调度工作;负责全市电力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负责电力年度共需平衡、资源配置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处”负责并协调石家庄市电力办公室的工作 |
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关于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招商局部分职责调整的函(石编办函字【20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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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 |
负责工业系统的煤、电、油、气、运等生产管理协调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技术改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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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育收费管理 |
市发展改革委 |
按规定权限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收费标准方案。对教育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
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2.《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 |
学校申请提高学费标准,首先由学校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市教育局提出初步调整意见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后,研究提出调整方案。列入听证目录的,需召开听证会。需报市政府批准的,市发改委牵头综合各方意见,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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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提出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对系统内教育收费行为进行行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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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会同市发改委审核市教育局提出的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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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
市发展改革委 |
研究制定省委托管理的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管 |
1.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 )2.《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 |
某医疗机构申请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首先由医疗机构向市卫计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卫计委提出初步调整意见报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进行审核后,研究提出调整方案。需报市政府批准的,市发改委牵头综合各方意见,由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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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
提出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对系统内医疗服务收费行为进行行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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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负责确定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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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燃气、供水、供暖、电力价格管理 |
市发展改革委 |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燃气价格、水价、供热价格、电力价格相关政策;制定相关价格调整方案;指导县(市)区做好相关价格管理等工作,需要听证的做好听证工作,负责燃气电力投资项目审核 按权限制定电力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 并组织实施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83号);2、《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6号)3、《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冀价工字[2010]44号)4.省政府第183号令《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5.原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6.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7.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8.《河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冀价工字[2003]第28号)9、《电力法》 |
1、市内天然气运输管道由市发改委批准建设;由市发改委制定销售价格;市能源办负责市内长输石油天然气管理保护;市建设局负责办理城市燃气企业经营许可 2、研究制定或者调整我市供水价格,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研究制定或者调整我市供热价格,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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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 |
负责全市的燃气、供热管理工作,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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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
负责水利工程供水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出价格调整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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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旅游价格管理 |
市发展改革委 |
负责落实国家、省旅游门票价格相关政策,按照《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管理辖区游览参观点、公园等门票价格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价格,指导各县(市)门票价格管理工作,对旅游价格行为进行监管 |
1、《旅游法》2、《河北省旅游条例》3、关于整顿和规范浏览参观点门票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4、《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5、《石家庄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石价[2010]41号) |
市旅游局按职责负责旅游行业管理;市发改委制定市管游览参观点、公园等门票价格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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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局 |
按职责负责旅游行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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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石家庄市内一类幼儿园认定 |
市教育局 |
根据省厅文件,负责组织一类幼儿园的评估认定 |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教基〔2009〕61号) 石家庄市发改委、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石价〔2007〕61号) 石家庄市发改委、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制定、修订幼儿园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石价〔2009〕130号) |
石家庄市某区幼儿园拟评估一类幼儿园,该幼儿园自评后向所在区教育局提交达标申请及自评报告;区教育局复评后报市教育局要求认定;市教育局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认定;评估后经公示达到一类幼儿园标准的予以发文认定;幼儿园接到认定文件后按要求到市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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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
负责一类幼儿园收费许可证手续办理;对幼儿园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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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负责幼儿园收费项目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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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层次学历民办学校监督管理 |
市教育局 |
负责中等层次学历民办学校设立申请的批准;负责对经审批的中等层次学历民办学校违规办学以及对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社会组织、法人和个人擅自从事“中等学历教育”的,由市教育局依法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条例》,《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
某公司要在石家庄市举办一所普通高中,设立和管理分工如下:一、该公司先到市教育局申请设立该学校,经批准后到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到市发改委办理收费标准核准。二如该公司经批准后,有违规进行招生广告宣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由市教育局依法组织查处。如不按审批标准收取费用,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三如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等层次学历民办学校,市教育局依法责令其改正,符合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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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负责中等层次学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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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
核准中等层次民办学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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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免费托管服务试点工作 |
市教育局 |
负责小学生免费托管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 |
石家庄市教育局、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发改委《关于开展小学生免费托管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教〔2015〕8号) |
石家庄实行小学生免费托管服务试点工作后,教育部门负责工作的指导与实施,财政局拿出一定预算资金作为对试点单位的奖补,发改委对托管工作实施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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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视各区完成情况适当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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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
负责托管服务工作的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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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 |
市工商局 |
根据授权,负责对以下垄断行为的执法:经营者达成除价格垄断协议外的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除价格外的其他手段,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除价格外的其他方面排除、限制竞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反价格垄断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3、《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反价格垄断执法授权的决定》(发改价检〔2008〕3509号) |
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与同行业企业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20**年,**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1月4日、8月18日参加在*市*酒店举行的行业聚会,与同行业*、*企业商讨调整*产品价格等事宜,并于会后协同其他企业上调了*产品价格。**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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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
根据授权,负责对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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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
根据授权,审查以下经营者集中的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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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
市工商局 |
负责受理流通环节商品及服务质量(食品除外)经营者、消费者的咨询、投诉、举报、建议等信息,指挥调度系统单位及时依法处理,督办反馈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7、《旅游管理条例》 |
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企业标准的审核、备案,消防部门负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消防安全设施的审核和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化妆品广告发布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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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药监局 |
统一受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保健食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负责受理食品、流通、消费环节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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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
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中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违法行为,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管理、指导质量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工作;组织协调产(商)品质量、计量纠纷的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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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
依法组织全市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受理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申诉和举报;对价格(收费)申诉案件按照职责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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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局 |
制定旅游服务地方标准;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和旅游保险工作;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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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牵头组织推进和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具体思路、配套政策和工作方案等建议 |
市卫生计生委 |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共同负责实施制定公立医院改革的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价格机制、医保支付、监管机制等方面改革的实施 |
1、《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石政办发〔2013〕47号) |
以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为例,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牵头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偿资金拨付,研究化解县级公立医院债务办法;市人社局负责探索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医务人员薪酬制度和人事制度,并负责及时调整城镇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市编委办负责探索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市发改委负责调整完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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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负责建立公立医院稳定、可持续的财政补偿机制,积极研究化解医院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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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负责研究拟订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合理体现医务人员价值。深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收费机制创新,发挥医保控费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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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编委办 |
负责建立和完善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实施以充分落实公立医院选人用人、收入分配和运营管理等自主权为重点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逐步构建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推行县级公立医院编制备案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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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
负责调整完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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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票价管理 |
市交通运输局 |
班车客运上限票价由汽车客运站依据《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核算并填报票价审核表,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审核。 除政策性调价外,经备案的班车客运票价,道路运输经营者须在执行前2周公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审核无误,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票价审核表盖章确认 |
1、《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2、《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 3、《关于实行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
2015年2月27日,由于我省成品油价格下调涉及的一次政策性票价调整。枢纽中心按照规定到市交通、发改委进行了备案,并于2015年3月5日24时起,开始执行新的票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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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
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票价审核表盖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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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
市环保局 |
负责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手续,交易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初始排污权分配及核定。负责交易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出让金收缴及使用,建立和维护排污权交易平台 |
《石家庄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石政发{2013}27号)第二条、第六条,《石家庄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石财城{2013}47号)第二条、第五条 |
按照《石家庄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石政发{2013}27号)、《石家庄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石财城{2013}47号)相关要求,2014年11月14日,经确认,对赵县宏杨煤矸石砖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块页岩煤矸石砖项目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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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负责制定交易政策、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文件。负责出让金收缴及使用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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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
负责出让金基准价的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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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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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局 |
负责旅游服务企业相关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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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2013〕第7号);《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14〕62号令)。《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1995〕45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
游客王某等向12315服务热线投诉,称其与某饭店签订一份旅游住宿合同,合同规定由饭店向王某等提供10天50张床位,并负责三餐饭食,食宿费总计5万元。合同还约定王某付给饭店定金2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征得游客同意,饭店私自将床位价格提高,引而发生纠纷。经查:该饭店未取得公安机关批准发给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也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未在价格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由于该饭店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注册,故由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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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登记、受理、分流、反馈与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相关的举报、投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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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
负责家用汽车等产品质量相关的举报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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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 |
负责建筑物质量、商品房质量、销售相关的举报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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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
负责商品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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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 |
负责建筑物、商品房规划违法相关的举报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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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委 |
依法受理在城市建成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举报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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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监管 |
市安监局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一个储粮仓库必须要设立专门的药品库,应距离居民区、办公区、水源地至少30米,库房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洪水水位1米以上,库房门口设置警示标识,双人双锁管理,药品保管员经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1年至少2次对药品进行盘点,药品的验收、入库和出库实行登记制度,做到账实相符。对于过期和失效药品经国家指定技术部门检测后,按规定上报和处理;包装物焚烧后远离居住区50米外僻净处深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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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指导全省工商部门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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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协助农业部做好农药产品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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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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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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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 |
负责农药行业管理,承担全市农药(含卫生杀虫剂)生产定点核准和生产批准书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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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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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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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 |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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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市食药监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调味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
1.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20号);2.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9号);3.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监管职责的通知》(石政办发〔2006〕14号) |
粮食监管部门对某收储库收购小麦质量、卫生指标进行定期不定期监测,发现质量卫生品质下降时,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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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水产局 |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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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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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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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
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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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
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存量及原粮卫生实施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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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 |
负责全市盐业流通领域行政管理;负责加碘食盐调拨计划、碘盐小包装的供应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碘盐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私盐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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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