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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进一步做好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资环处    日期:2017-06-30 13:55:53   阅读次数:418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行政审批局,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经发局、行政审批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3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一批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的通知》(石政发﹝2017﹞8号)要求,规范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在石家庄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核准、审批项目必须按《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前,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县(市)、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明确的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负责。

二、分类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进行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在达到深度要求的前提下,节能报告可委托相关机构编制,也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应制定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涉煤项目要明确替代方案。

三、分级管理

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需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和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含)吨标准煤-5000(含)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省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及省、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初审意见,市行政审批局出具节能审查意见;需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四、审查程序

属于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逐级请示,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项目节能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属于市行政审批局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项目节能审查部门初审后向市行政审批局请示,市行政审批局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暂定)进行项目节能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属于县(市)、区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项目节能审查部门进行项目节能评审,出具审查意见。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及能源品种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五、其他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当地职能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当地职能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当地职能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责令关闭。

对进行节能审查投入正常生产6个月后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向市节能监察中心或项目所在地节能监察中心提出能效监察申请,各级节能监察中心要按照有关要求实施能效监察,并出具能效监察报告或处理意见。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每月20日前将辖区内截止上月节能审查情况(含报请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填报附表(见附件)分别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节能监察中心市行政审批局于每月25日前将全市(含市本级)节能审查信息汇总表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监察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对全市节能审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全市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总结定期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准确掌握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情况,确保完成全市下达的年度能耗增量控制指标。

 

附表1.石家庄市2017年节能审查项目汇总表

2.石家庄市2017年非节能审查项目汇总表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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