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清单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2017版)
项目代码 |
审批项目名称 |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
监管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0100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上报国家、省核准项目的审核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的人员的责任。《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
主要监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质量监督局、银行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工商局、安监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01002] |
市级政府投资及按规定需市级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审批,投资计划下达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四部分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
主要监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计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01003] |
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核 |
《供电应用与使用条例》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发展改革委 |
[01004] |
限额以上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核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第十四条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由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四部分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
主要监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监管部门: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计局、商务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01005] |
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资金申请报告审核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四部分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
主要监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局、财政局、审计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计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01006] |
招标方案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活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市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部等部门,按照规定的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河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授权本省负责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第八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项目单位(含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或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被稽察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二)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三)检查被稽察单位建设资金的落实、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检查被稽察单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建设进度控制、竣工验收等情况;(五)评价有关被稽察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绩效;(六)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环境;(七)对项目投资效果进行后评价。 |
主要监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局、财政局、监察局、工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铁道部门、水务局、商务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01007]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主要监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01008] |
使用中央、省或市财政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或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四部分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石家庄市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分级监管。属于市级直接管理的项目,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监督。《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八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项目单位(含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或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被稽察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二)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三)检查被稽察单位建设资金的落实、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检查被稽察单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建设进度控制、竣工验收等情况;(五)评价有关被稽察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绩效;(六)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环境;(七)对项目投资效果进行后评价。 |
主要监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监管部门: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计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01009] |
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改变用途审核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加强债券资金用途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债券资金切实发挥作用。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定多数通过,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还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报我委备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本地区发债企业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委。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发展改革委 |
[01010] |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市级工程实验室、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认定 |
《石家庄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石发改高技〔2011〕149号)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对全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石家庄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石发改高技〔2011〕150号)第五条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发布市级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市级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石家庄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石发改高技〔2011〕151号)市发展改革委是市工程实验室建设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发布重点建设领域,指导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二)组织评审、审批市工程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市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三)组织市工程实验室的验收和运行评价。(四)推荐符合条件的市工程实验室申报省和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 |
主要监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监管部门:财政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01011] |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审核 |
《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冀发改技术〔2011〕305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评价不合格;(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三)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五)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和走私行为的企业。《河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冀发改技术〔2009〕1017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是省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一)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所属单位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二)组织做好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的前期准备以及验收后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工作。(三)通过安排配套资金、相关计划等支持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四)负责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所属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有关情况。《河北省(产业)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冀发改技术〔2005〕1033号)第四条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工程中心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修订)有关工程中心的政策办法,负责工程中心的审批、验收、运行评估等管理工作。市、县发展改革委(局)、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发展改革委 |
[32001]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第二十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许可证进行核查。 |
主要监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
市发展改革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