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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

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供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石发改价格〔2017〕862号
信息来源: 价格管理处    日期:2017-09-19 11:29:39   阅读次数:1441次

石家庄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排水公司

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7〕22号)精神,经市政府9次常务会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主城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下同)2017年—2019年供水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水销售价格及适用范围

(一)供水销售价格。按照“确定终端水价、一次完成调整程序、逐年落实到位”的原则,确定2017年—2019年主城区供水基础销售价格(含水资源税,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2017年调整后的供水销售价格见附件,2018年、2019年供水销售价格分别于当年度再行公布。

(二)适用范围。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适用于:居民家庭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区居委会办公和公益性服务,博物馆、纪念馆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养老机构,警务室用水。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企业、经营服务业、临建等用水。特种行业用水销售价格适用于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

(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为第一阶梯价格。分级用量基数、价格级差、阶梯水价计量、计量周期及缴费方式、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价格按《石家庄市区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方案》(石价〔2015〕3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标准。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标准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五)污水处理费标准。随水费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和收取方式,按《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石发改经

[2016]678号)规定执行。

二、优惠政策及有关工作

(一)销售价格优惠政策。 对持证的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用水在第一阶梯水量内的,每立方米优惠0.50元。超出第一阶梯水量部分,价格不再优惠。

(二)有关财政“两补”工作按《石家庄市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石政函〔2017〕22号)规定落实。

(三)供水企业要抓紧完成分户计量、水表出户改造、老旧小区管网改造等工作,落实运营成本压减的目标任务。按照《石家庄市区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方案》(石价〔2015〕33号)的政策标准,全覆盖落实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政策。

、执行时间

2017年调整后的销售价格自6月1日起执行。2018年、2019年的销售价格调整时间由市发改于当年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石价〔2013〕10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石家庄市主城区2017年供水销售价格表.xls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水务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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