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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2]19号
信息来源: 行费处    日期:2012-12-06 14:04:59   阅读次数:30次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教育厅

冀价行费[2012]19

关于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收费性质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严格收费审批权限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教育厅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审核后,两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各地不得将国家和省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三、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不得营利、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和收支公开原则。

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项目及标准规定

具体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五、禁止学校向学生收取下列费用

(一)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和学生学习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强制收取费用。

(二)学校不得为学生代办或代收保险费。学生自愿参保的,由学生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学校参加校方责任保险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必须免费为在校学生提供饮用水,不得强制向学生提供收费的纯净水(矿泉水、蒸馏水)、课间餐、豆奶(牛奶) 。

(四)不得将校园安全保卫、校讯通(家校通)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存车费。

(五)学校和教师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学校购买使用教辅材料按照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晚自习费、电教费、小班费、讲义资料费、试卷费、补考费、计算机上机费、电子阅览费、勤工俭学费等费用及各种名目的押金、保证金、捐资助教款;中小学不得收费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班、特长班和兴趣班,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收费的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在校园内举办此类活动并收费。

六、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七、加强收费监督检查

各地要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价格、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八、加强收费资金管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洗浴费、午休管理和课后托管费等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用于教师的劳动补偿和弥补学校的水电等支出。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财务部门收取代收费要在往来账目中分项单独核算。代收费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本通知自2012年秋季学期开学起执行。过去中小学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执行。

       附: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2、设区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3、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二 О 一 二 年 六 月 七  日

 

 

 

附表一: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及标准一览表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1

作业本费

1—2年级12元/生.年;

3—6年级17元/生.年;7—9年级28元/生.年;

其他规定按照《河北省物价局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收费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1号)执行。

2

招生考试费

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仅限初三年级参加中考的学生。

1

伙食费

学生自愿就餐,学校食堂不得盈利

向在学校食堂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学校食堂保持收支平衡,伙食收支账目按月实行公示。

附表二:

设区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代   收   费

1

教科书费

1年级60元/生.年;

2年级60元/生.年;

 3年级100元/生.年;

 4年级110元/生.年;

 5年级106元/生.年;

 6年级100元/生.年;

 7年级176元/生.年;

 8年级175元/生.年;

 9年级130元/生.年;

教科书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在具有教材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定购,其他规定按照《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7号)执行。

2

作业本费

1-2年级12元/生.年;

3-6年级17元/生.年;

7-9年级28元/生.年;

其他规定按照《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7号)执行。

3

校服费

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校服采购实行公开招标,按实际招标价格据实结算,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城市享受低保待遇家庭学生和农村经济困难家庭高中学生确需购买校服的,由学生申请,经学校核实,费用由学校负担。学校不得为毕业年级学生更换定做校服。

4

招生考试费

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仅限初三年级参加中考的学生。

服  务  性  收  费

1

证卡费

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以按成本收费,但每证卡最高不超过10元(校徽不超2元)

学校为学生初次办理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和应当取得的证卡,如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校徽、校园卡、就餐卡等不得收费。

2

伙食费

学生自愿就餐,学校食堂不得盈利

向在学校食堂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学校食堂保持收支平衡,伙食收支账目按月实行公示。

3

公共洗

浴费

最高每次不超过4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补偿成本(由财政专项拨款列支部分不得计入成本)和不得赢利原则在省定最高限价之内确定,按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学校公共浴池为在校学生提供公共洗浴发生的费用。

4

午休管理和课后托管费

午休管理费最高每生每月不超过50元,课后托管费最高每生每月不超过3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按照补偿成本、不得赢利的原则在省定最高限价之内确定,按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午休管理费是指学校安排固定场所,提供专门床位,实行专人管理,对需要午休的小学生(非寄宿生)进行集中午休管理而收取的费用。课后托管费是指学生在规定的在校时间外,学生家长没有按时接走学生,由家长委托学校代为看管而收取的费用。此两项收费仅限自愿报名有此需求的小学生,按月收取,不得提前预收,并与家长签定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严禁以讲新课和组织学习辅导名义变相强迫学生参加午休管理和课后托管并取收费。

附表三:

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代   收   费

1

教科书费

普通高中教科书按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零售价格据实收取

教科书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在具有教材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定购。

2

校服费

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校服采购实行公开招标,按实际招标价格据实结算,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城市享受低保待遇家庭学生和农村经济困难家庭高中学生确需购买校服的,由学生申请,经学校核实,费用由学校负担。学校不得为毕业年级学生更换定做校服。

3

军训食

宿费

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或军训基地依照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承受能力在省最高限价之内确定,报所在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普通高中学校按教学计划组织新生军事训练时,在校外军训基地进行并食宿的可适当收取食宿费,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军训服。

4

体检费

根据检查项目按照不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相应等级标准代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校医院)收取体检费

学校组织学生体检,每生每学年限一次。毕业年级学生除参加国家和省规定的高考、中考体检外,不再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学生体检项目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规定执行。

5

招生

考试费

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执行

仅限高中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的学生。

服  务  性  收  费

1

证卡费

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以按成本收费,但每证卡最高不超过10元(校徽不超2元)

学校为学生初次办理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和应当取得的证卡,如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校徽、校园卡、就餐卡等不得收费。

2

伙食费

学生自愿就餐,学校食堂不得盈利

向在学校食堂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学校食堂保持收支平衡,伙食收支账目按月实行公示。

3

公共洗

浴费

最高每次不超过4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补偿成本(由财政专项拨款列支部分不得计入成本)和不得赢利原则在省定最高限价之内确定,按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学校公共浴池为在校学生提供公共洗浴发生的费用。

主题词:教育   收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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